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籍民用船只(以下简称我国籍船只)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只(以下简称外国籍船只)。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只升挂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我国国旗)施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只挂号法规处理船只挂号,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只,方可将我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只,应当每日悬挂我国国旗。
第八条船只悬挂我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黄昏降下。但遇有恶劣气候时,能够不升挂我国国旗。
第九条船只悬挂的我国国旗应当整齐,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许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我国籍船只应将我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我国国旗与其他旗号一起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我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二条船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我国国旗时,能够举办升旗典礼。
第十三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则的景象时,港务监督机构应告诉或经过船只代理人、所有人告诉船只下半旗。
第十四条外国籍船只依据船旗国的规则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陈述。
第十五条我国籍船只改动国籍,在最终一次降我国国旗时,能够举办降旗典礼。降旗典礼可参照升旗典礼进行。降旗典礼后,船长或船只其他负责人应将我国国旗慎重保管,送交船只所有人。
船只罹难有必要弃船时,船长或船只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我国国旗,并带着离船,送交船只所有人。
第十六条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观赏我国籍船只,或我国国家领导人运用我国籍船只举办欢迎外国国家领导人的典礼,需求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依照有关涉外悬挂和运用国旗的规则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则的船只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当即纠正,并可依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外国籍船只回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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