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能够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船员的生活工作环境,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绿色港口,实现碧水蓝天的重要途径。
2022年10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该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新增加了船舶岸电标识的内容,要求设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船舶应在船舶上勘划岸电标识,现将船舶岸电标识和使用上的要求梳理如下。
② 位于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所在装船位置附近,并与该船载装置同处于船舶的首部或尾部。
② 正方形内部底色为绿色,绘有一个红色的插头图案。该插头仅表示船舶配有岸电系统,并不表示船舶所配岸电接口为插头形式;
③ 该红色插头图案应位于正方形中心区域,其尺寸应不小于 300mm×300mm。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的规定,以下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0000 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
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国内沿海航行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出现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状况下没办法使用岸电的除外。船舶靠泊不满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岸电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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