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海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广东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小型海船船员”系指在仅航行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海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三条 广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初次申请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
第五条 适任培训分为岸上培训和船上培训,岸上培训考试大纲见附件1。开展岸上培训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许可;
(二)制定了满足岸上培训考试大纲要求的书面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具有和培训计划相适应的教学人员、设施设备和法规技术资料,但最低应当满足附件2的要求。
第六条 完成岸上培训的学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适任考试,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真实的操作评估。学员应当在理论成绩合格后参加实际操作评估。
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评估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七条 学员在通过岸上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还应当按照相应职务的《小型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记录表》(附件3、附件4)所规定的内容完成船上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八条 船上培训及考核由航运公司负责实施。航运公司应当检查船上培训的执行情况,检查相关记录簿的记载情况,并对学员进行考核评价,签署鉴定意见。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培训做监督管理,发现不满足规定的要求的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小型海船船员职务分为: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驾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驾机员系指在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并额定乘员不超过12人的无舱室船艇上任职的人员。
(三)完成相关的规定的岸上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有基本安全培训、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以及驾机常识(附件1表三);
第十五条 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六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职务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不满足前款第(三)项条件的,船长、驾驶员应当重新通过驾驶员适任考试,轮机长和轮机员应当重新通过轮机员适任考试。
第十七条 持有船长适任证书担任驾驶员的,可作为船长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持有轮机长适任证书担任轮机员的,可作为轮机长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
第十八条 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除符合小型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外,还应当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后12个月内提出。证书过期12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通过适任考试。
初次申请船长和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五)(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但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须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五)(六)(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但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应当重新通过适任考试的,须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材料。
(一)船长和司机证书签注“仅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行的未满100总吨的海船”;
(二)轮机长和轮机员证书签注“仅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行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海船”;
(三)驾机员证书签注“仅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行的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并额定乘员不超过12人的无舱室船艇”。
第二十一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可向原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和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小型海船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持有相应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值班水手可由持有有效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担任,值班机工可由持有有效的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船员开展法规和安全教育培训,使船员充分掌握辖区水域的通航环境和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信息,熟悉所航行航线的航路航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留存相关培训和考核记录。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与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相关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8月19日印发的《广东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粤海法规〔2014〕514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法律和法规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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